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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文大學聯合書院學生會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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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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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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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定名為「香港中文大學聯合書院學生會」,英文譯名為「THE STUDENT UNION, UNITED COLLEGE,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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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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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本會本民主自治精神,謀求會員福利,並培養學術風氣。
乙、 促進同學及校方意見交流,維護校內學術思想與言論自由。 丙、 培養同學對社會之認識,促進中西文化交流。 丁、 增進本校同學與校方團體及其他團體之聯繫。 戊、 協助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推行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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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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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基本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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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資格:凡於本院攻讀香港中文大學學士學位者皆為本會基本會員。
乙、 義務:凡本會會員應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會章; (二) 繳交會費。 丙、 權利:本會會員得享有下列權利: (一)、得參加本會各種活動及享用本會一切設備; (二)、有選舉、被選、罷免、創制、複決等權利; (三)、得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任何經本會承認之屬會為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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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贊助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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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資格:本院校友或本會有關人士、經幹事會提請,監議會通過,均可成為贊助會員。 乙、 義務:凡本會會員應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會章; (二) 繳交會費。 丙、 權利:得參加本會活動及享用本會一切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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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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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會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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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會會長為本會行政首長,對外代表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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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榮譽會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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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會得聘請本院院長為本會名譽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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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會得聘請本院院務室主任及輔導主任為名譽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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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會得聘請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為名譽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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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會得聘請本院教職員一人出任為名譽財務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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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會得聘請法律界人士出任名譽法律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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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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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組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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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全體基本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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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會議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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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在幹事會上任二月內召開,並須於大會前十天發出開會通告,並附議程及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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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大會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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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由監議會主席會同會長召開,監議會主席為當然主席,監議會秘書為當然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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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合法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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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數須超過全體基本會員總數二十分之一,如在會議進行中全體基本會員人數少於三十分之一而經任何會員提出,主席須宣佈休會並須於兩星期內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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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權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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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及通過會務報告、財政報告、議決會務計劃、財政預算、修改會章,其決議案應於大會兩星期內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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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流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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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若然流會,則於兩星期內召開聯席會議,處理會員大會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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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臨時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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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全體基本會員二十分之一或以上用書面提請或由幹事會提請而經監議會通過,則監議會主席須會同會長於 十天內召開;監議會主席為當然主席,監議會秘書為當然秘書。
乙、 合法人數:出席人數須超過全體基本會員人數二十分之一方為合法,如在會議進行中在席人數少於三十分 之一而經任何會員提出,主席須宣佈散會。 丙、 秘書須於會議前五天發出開會通告,並附議程。 丁、 不列於議程之事項不予討論。 戊、 臨時會員大會若然流會,不再另行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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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26036209 傳真:26036208 地址:香港中文大學聯合書院張祝珊師生康樂大樓 123 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