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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國批港種族條例不符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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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August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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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聯合國昨日就中國(包括香港)落實《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下稱「公約」)提交審議報告,當中指摘特區政府制定的《種族歧視條例》沒有完全遵照公約有關種族歧視的定義,包括沒清楚界定言語上間接歧視的定義,亦沒禁止涉及入境身分及國籍的歧視。

特區政府發言人回應,《條例》訂明基於國籍或入境身分而作出的作為並不構成基於種族而作出的作為,這並沒有收窄了條例對種族的定義。

他們又指條例對種族的定義是按公約訂定,並指條例下間接歧視的定義的相稱準則,與國際人權法的法理相符,涵蓋不同的要求或條件(其中可包括語言)。

社協物色新移民個案入稟

社協幹事施麗珊說,報告表明條例不符合公約,特區政府無法迴避。她表示正物色新移民個案入稟司法覆核,控告政府的《條例》沒保障新移民不受歧視,正諮詢律師意見。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指政府應修例,讓法例符合公約。

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撰寫的審議報告顯示,本港就公約制定《種族歧視條例》,但沒有完全遵照公約第一條有關種族歧視的定義,因為條例沒有清楚界定言語的間接歧視;《公約》亦禁止在入境身分、國籍上的歧視,但條例沒處理。報告又質疑政府行為不受條例規管,認為所有政府行為和權力都應受條例管制。

報告又稱,公約規定種族歧視是指基於種族、膚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種的任何區別、排斥、限制等。

Document MNGPAO0020090828e58t000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