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職選舉程序與政見自由權利 |
公職選舉程序與政見自由權利 投稿明報論壇版 綜合6月14日一些網上即時新聞的報導:「行政長官競選人曾蔭權今天接受電台訪問時,仍不願透露何時正式遞表參選,他表示仍要盡力爭取每一票提名,現時仍未掌握有多少選委提名,強調會每日都會盡力爭取,直到認為再爭取到不會有新的支持為止,就會報名。他重申,盡量爭取所有選票是對程序尊重。」 如果我們以一般競賽心態去看這個提名程序,似乎全力以赴爭取每一張提名票是一種「體育精神」的表現,看起來是尊重提名程序;但筆者必須指出:這個提名程序,本來只應視為特首選舉的前哨戰,真正值得候選人全力以赴去爭取每一票,應該是一次無記名投票中的選票。 余若薇議員昨日 (6月14日) 在本論壇版一篇題為「誰是曾蔭權的敵人」中指出:曾蔭權先生「誓要取得700個以上提名,是強求所有人公開表態,多於要全力以赴,做到最好。」這個觀點,筆者大致上是同意的。 有一點筆者希望進一步指出的是:是次特首選舉,並非一般「以票數多為勝」的競賽遊戲,而是體現公民最基本的一項政見自由的權利:以自己自由意志選任政府首長的權利。基於這個理解,筆者希望大家明白,這個如此重要的遊戲,不是在字面上符合了特區有關條例就必然是合法合憲的,而是必須符合因基本法三十九條而在特區有效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關條文。 關於選舉公職及政見自由,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以下兩條特別值得關注: 公約第二十五條,一次公職選舉中最核心的權利,是「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保證選舉人的意志的自由表達」,當中的決定性的原則是在於「保證選舉人的意志的自由表達」,因此,即或在公職選舉過程中不涉「無記名投票」的部份,如果有理由相信某些做法是侵害「保證選舉人的意志的自由表達」之權利,是有可能被質疑為違反是項公約的規定。 對於個人意志自由的,公約第十九條的規定更值得留意:在關於「意見自由」權利的保障,「公開表達意見」的權利只是該條的第二款,而不是第一款,因為比公開表達意見更為基礎的權利,是「持有主張,不受干涉」的權利。「持有主張,不受干涉」的權利是第一款,第二款才是關於公開表達的保障,這是因為「持有主張」而「不作」或「作」任何公開表達的權利是更為基礎的自由,然後才是 – 也是同樣重要的 – 公開表達主張的權利,兩者缺一不可,但如果有人感到是因為受壓力而不得不公開的表達本身的意見,是對本條第一款條文所載權利的侵害。 據報章報導,有參選人表示部份選委對於提名別的參選人而感到壓力。當然任何工作任何事情對任何人都會構成或多或少的壓力,不能單單因為有人感到有壓力,就認為某些做法不妥當。但如果有人認為部份委員所感到的壓力,是源於有參選人對提名程序的「尊重」,甚至「尊重」到一個地步,認為全部選委都要以同樣及單一的方式 -- 公開表態 – 來表達對提名程序的「尊重」,看起來是使得對提名程序的尊重與選民政見的自由之間存著一些不協調的地方。 公職選舉很明顯就是選民表達政見最重要的平台之一,個別選委是否參與公開的提名程序,是有著「持有主張,不受干涉」的權利,曾蔭權先生公開聲稱:「仍要盡力爭取每一票提名 … … 直到認為再爭取到不會有新的支持為止」,是執意於「強求所有人公開表態」的做法 – 爭取每一張提名票 -- 即使並不違法,甚至有人認為是合理,但此舉絕非必要 – 是不是有理由被質疑為妨害選民「持有主張,不受干涉」的權利,這是值得我們深思的。 請容許筆者套用耶穌基督的一句說話:「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人不是為安息日設立的,所以,人子也是安息日的主。」(馬可福音 2:27-28) ,我們也許可以這樣說:「公職選舉的程序」是為選民「政見自由的權利」而設立的,選民「政見自由的權利」不是為「公職選舉的程序」而設立的,所以,「選民」也是「公職選舉過程」的主。 附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