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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胡國興法官 事:向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出之查詢:「記名提名程序」異化為造成自動當選的「記名投票程序」是否侵害「無記名投票」制度之崇高價值? 日期:2005年6月8日 選管會主席胡國興法官在一次解釋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演講中指出「投票要保密,這是我經常強調的重大原則。因為投票保密,無人能夠從選票辨認出選民的身份,所以選民所投的一票可以出於個人意願,不受他人左右。」筆者十分認同,對於實行公職選舉制度的地方,這是一項受到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的重要權利之一。 筆者留意到某位有意參選行政長官人士再三公開聲稱要取得所有支持他參選的「提名票」,甚至是執意取得超過七百個提名票,從而排除任何其他參選人有足夠的提名票 (並指責有意「一票兩投」的提名人,認為「一票兩投」不道德),使自己成為「必然的自動當選者」。 筆者有理由相信此舉的效果,是把一次「記名提名程序」實質上等同於一次使該參選人自動當選的「記名投票程序」。問題是此舉有沒有在某個程度上侵害了「無記名投票」制度原本要保障的選民投票的意志自由。筆者就此疑問,謹向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胡國興法官提出查詢,雖然不是一項正式的投訴,但筆者認為為了確保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原則:「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受到充份的體現,選舉管理委員會有必要作出權威性的指引,因為選舉管理委員會具有法定責任「監管選舉的進行,目的是確保選舉是在誠實、公平和公開的情況下進行」,對於有意參選者在怎樣的程度上執意於取得遠遠超過獲提名所需合理而必需的提名票數 -- 甚至是絕大多數提名票 -- 而達到構成侵害是項原則的地步,作出公正的規管。
查詢人個人身份資料早前以另一電郵向選舉管理委員會提交
香港法例 第 569 章 -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1) 除第26條另有規定外,只有名列選舉委員會正式委員登記冊的選舉委員才可投票。 以下是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胡國興法官在九龍西區扶輪社午餐例會上,就該會如何監督行政長官選舉發表的演辭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 25 條 基本法第三十九條
近日有人表示在提名程序中「一票多投」是不道德,但筆者認為相反:如果有提名人認為增加候選人數目,以促進真正選舉中的競爭,這是一項道德行為,因為「提名程序」就只應恰如其名被視為「提名程序」,「提名票」的原意是支持有意參選者成為「候選人」而不是成為「當選人」,而有多於一位「候選人」競爭的「選舉」是一項民主體制所重視的價值。 任何提名程序結束的時候,總是會有兩類提名人:一是那些在程序中以記名方式支持某人成為候選人的提名人,二是一些原本是在提名程序中不表示自己意向的提名人,也有兩類有意參選人:一是取得足夠提名票而成為候選人,二是不能取得足夠提名票而不能成為候選人。一般提名程序都會規一個最低提名票數;至於提名票數的上限,則不是每個提名程序都有所規定,正如行政長官選舉,只規定提名票數下限,而沒有規定上限。為甚麼有些提名制度規定提名票的上限呢,是不是要守護甚麼價值呢? 在沒有設定提名票上限的制度下,這些有提名票上限制度所要守護的價值是不是仍然有必要受到守護呢? 這是我們要思考的。 現在一位有意參選者再三聲稱要取得全部支持他成為候選人的提名票,而且他所強調的,是要取得一個絕對大多數的提名票 – 一個遠遠超越成為候選人所需要的「合理而必需」的提名票 – 而是一個足以使自己成為「必然自動當選者」的提名票數,由此來看,在該位人士心目中,他所要爭取的並非「程序上」決定「候選人」的「提名票」,而是「實質上」決定整個選舉結果的「必然自動當選票」;當然即使沒有任何有意參選人作出這樣的聲稱,沒有人執意這樣做,任何選舉都有可能是只有一位候選人而造成自動當選。問題是:對於有一位有意參選人執意於取得全部支持他成為候選人的提名票,而且不單是一個「合理而必需」的提名票,更是足以造成「必然自動當選」的票數,我們是否認為不妥當。 作為一個以選舉方式產生公職的過程,筆者認為在整個過程中最重要的一環,就是「無記名投票」的制度,因為只有這項才是具有憲制基礎的基本公民及政治權利: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透過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而在特區適用的部份: 而這個「無記名投票」的制度,透過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二十五條得到確立 (筆者按:「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的權利仍未完全適用於特區)。「無記名投票」最核心的價值在於「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因此,筆者認為:任何足以使「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受到侵害,我們都有表面理由懷疑此等行為是否違反是項受到憲制保障的權利。 在現時的提名階段中,任何有意參選人當然有權 – 也有動機 – 去取得最多的提名票,但如果有人執意要取得全部支持他成為候選人的票數,而且是成為「必然自動當選人」的絕對大多數提名票,是絕對遠遠超越任何理解下的「合理而必需」的提名票數:這個策略所表現,是這位有意參選人執意把整個「記名提名程序」轉化為一個「記名自動當選程序」,筆者認為有三項重要的合理懷疑: 1. 這個取向是否對於原先有意在提名程序中保留不表意向的權利的提名人構成一種壓力? 筆者認為要確保任何提名人實質上享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提名程序中保持緘默的權利:不公開表達是否支持任何有意參選人的意向是必須受到實質的保護,如果有任何一位提名人認為因為該位「強勢」有意參選人的公開聲稱而感到受壓力,影響了他保持緘默的權利,筆者認為他們對於該名有意參選人的做法,是可以有表面的合理懷疑。 2. 同時,由於該有意參選人的做法,將會使有意提名程序中保持緘默的提名人的身份,容易被人辨認出來 -- 提名其他候選人的提名人身份被知悉是必然是,因為這是一個記名程序 -- 是侵害了原先以「無記名投票」以保障投票人身份不被表露的重要原則。如果有意參選人在取得某個合理而必需的提名票之後就停止接受提名,只提交一份具有合理而必需的提名表格,則仍然有一定的提名人,在提名程序中沒有以記名方式表示支持,當中會有支持,也有原意是保持緘默的提名人。如果有一定合理而必需的人數,我們大可假設原意是保持緘默的提名人的身份不容易被辨認出來,為原本受到保障的緘默權利受到某相對程度上的保障。如果有原意是保持緘默的提名人認為其身份因為該位有意參選人的做法而受到侵害,他們是否可以有一個合理的懷疑呢? 3. 前文已分析最核心的問題:該名有意參選人的動機和做法,完全是執意於把整個「記名提名程序」轉化為一個「記名自動當選程序」,任何選舉委員會成會是否有合理懷疑,質疑這種把提名 -- 決定候選人名單 -- 程序異化為實質的投票 -- 決定當選人結果 -- 的程序,是否有侵害到受憲制保護的「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 總結而言,就以上的分析,為了確保產生特區最高公職人員 -- 行政長官 -- 的選舉是否在最嚴謹的程序進行 – 請不要把「記名提名程序」異化為「記名投票程序」,因為此舉不單「不道德」,更有可能被質疑為侵害一項民主制度的核心政治權利 – 在一次「無記名投票」中體現選民意志之自由的權利。
何榮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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