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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30日 副本送:
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第四號報告書諮詢期五月三十一日屆滿。因為兩個產生辦法大體已定,所以相信結果只是小修小改,也沒有引起社會太多的關注;加上新的行政長官選舉臨近,相信社會輿論會把政制發展的議題,轉移到行政長官候選人政綱的辯論,以及對新的行政長官施政的期望之上,因而會把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的工作虛位化。 對於第三及第四號報告書把增加立法會議席納入討論,筆者認為有所不妥,有理由相信這樣做是違反基本法附件二的規定,因此早前已提交意見書,並已經被錄於第四號報告書附件當中。 基本法附件二第一句明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每屆60人」,這是一項沒有設定時限的規定,適用於特區每一屆立法會,然後附件一餘下內容是處理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安排,由此可見:「議席數目」並非處理「產生辦法」當中的一項要處理的事項,而第三款,即現時政制發展小組報告書要處理的事項,是關於是否需要 -- 及如需要則如何 -- 修改「二零零七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的議題。 由此觀之,把立法會「議席數目」當作一個議題包括在政制發展小組報告書當中,從表面看來,是違反了基本法附件二第一句的規定,也違反了同一附件整體行文對於「產生辦法」的理解。 可能有人會認為:2004年4月26日人大常委會對有關零七零八兩項產生辦法作出解釋,當中就有這樣的規定:零八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既然只規定比例不變,換言之總數是可以有所檢討。 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因為對於基本法附件一條文:「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每屆60人」而言,是次人大常委會釋法,並沒有作出任何改動,理由很明顯:因為這項改動,涉及修改基本法條文的權力,並不包括於人大常委會釋法權力之內。 從以上的討論可見:對於零八年立法會「議席數目」,以下兩項是已經確定的規定,因而不應列入政制檢討的議程上 -- 即或有人認為修改基本法附件一第一句,也是憲制所容許的,只要依照第一五九條行事即可。筆者認為,即或如此,政制發展專責小組報告書把有關事項列為討論議題之一的同時,沒有指出有關討論可能導致啟動修改基本法的程序,也沒有表明如果諮詢結果是傾向於修改議席,特區政府將會採取甚麼措施,啟動有關的修改基本法程序,筆者認為這是一項嚴重的遺漏。 政制發展專責小組報告書把是否增加議席的討論包括在內,首先是非常可能與基本法附件一條文 – 特別是第一句條文 -- 有所不符,同時,特區政府提出這個議題的時候,並沒有給予社會一項確實資料:說明有關討論有可能需要透過修改基本法來實施。 筆者認為政制發展專責小組有必要對公眾作出解釋,並有必要於第五號報告書當中把有關修改立法會議席的討論剔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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