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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不一定要行使才有力量
寫於2004年5月18日 -- 未向報刊投稿, 作者保留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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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不一定要行使才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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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選舉受干擾看一國原則及基本法的憲法地位

 

筆者本論討論了在特區憲制內能夠發揮力量,阻止 - 如投訴屬實 - 內地地方黨政機構人員進行被指控的干擾選舉行為,但有一點重要補充:權力不一定要行使才有力量。

行政長官或全國人大港區代表所有的權力,不一定要行使出來才有力量,他們可以考慮就有關事宜,向中央政府表達一項聲明,以示他們對有關事宜的關心。

例如有關聲明可包括以下重點:


1. 聲明本港投票制度的公平公正和保密的重要性,以及全國人大港區代表或政府當局將盡力確保選舉的公平公開保密,特區公民在公平公正保密的投票制度下參與選舉,是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透過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而在特區有憲制基礎的權利,特區公民有權利在不受任何不必要干預及影響下,憑個人自願投票,這是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予以最高度保障的權利


2. 聲明亦必須指出有特區公民投訴有內地地方黨政機構人員可能有干擾特區選舉的行為,在未經調查及證明投訴是否屬實之前,我們對有關投訴予以存疑,但我們必須指出該等行為,如果屬實,是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相抵觸,因此特區政府呈請/全國人大港區代表責承中央政府向地方黨政機構人員下達指令,對於有關行為 - 如屬事實 - 必須停止


3. 聲明亦必須指出:特區政府/全國人大港區代表對有關事宜將會持續高度關注,如日後繼續收到有關投訴,將會正式進行莊嚴的調查,並將會透過中央政府,對有關涉嫌地方黨政機構人員,作嚴肅處理


4. 聲明亦必須指出:特區政府/全國人大港區代表對每一位作出投訴的特區公民有憲制責任,確保他們不會因為作出有關投訴 - 無論事後被證實為事實或抹黑 - 而受到任何威脅,如果有任何特區公民或其內地家屬,聲稱因作出投訴而被干擾,特區政府/全國人大港區代表將無毫不容忍,將會正式進行莊嚴的調查,並將會透過中央政府,對有關涉嫌地方黨政機構人員,作嚴肅處理

筆者相信,只要特區政府/全國人大港區代表正式發表有關聲明,已經可以收到效果,而無須實質行使有關權力,進行調查和跟進可。


何榮漢 200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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