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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全國人大常委會與特區立法會的憲制關係
寫於2004年5月4日 -- 投稿蘋果日報, 未有刊出, 作者保留版權


 

試論全國人大常委會與特區立法會的憲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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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有立法會議員擬在立法會提出動議或修正案,以表達立法會對人大常委會的一種立場,筆者認為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近日有意見指出:許多港人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認識還不很足夠,「一國」觀念、國家意識、香港法律地位的認知以及對普選意義的認識等還不夠清晰。 (曾鈺成先生在4月29日明報論壇版發表文章「爭取普選 須解決中央疑慮」) 筆者認為這也是對的,就今次有立法會議議員提出譴責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好反映這種情況。

筆者認為我們面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正式會議中的議決案,是國家權力機構執行憲法和基本法賦予權力的行為,如果有人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憲法規定和程序上有值得質疑的地方,就只可以向國家憲制所規定的法定機構,尋求審查該行為的合憲性 - 這是法律問題法律解決的原則,立法會作為特區體制內的代議機構,事實上並沒有此項審查權力 - 據國家憲法,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行憲權力和行為的審查權,在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零七零八有雙普選沒有違反基本法,零七零八沒有雙普選也同樣沒有違反基本法,這不是法律問題,如果有立法會議員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這連串明顯涉及政治取向的釋法決定感到不滿,這是政治立場的問題,並非該國家機構行為是否合憲的問題,筆者說立法會作為特區憲制內的代議機構,沒有權力審查全國人大常委會執行憲法的行為的合憲性,並不等於立法會議員作為特區公民的身份,不可以對有關的政治取向提出質疑,甚至是提出反對,持這樣意見的立法會議員,實際上可以發表聯名聲明,表達自己的政治立場,就讓社會自行決定對他們政見的支持或批評,如果有立法會議員對於延遲雙普選有意見,亦可以就此而提出議員動議,筆者認為議員亦可以在演詞中表達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不滿,這些都是政治問題政治解決的原則。但筆者認為不應該在原動議或修正案中包含「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名稱 -- 原動議及修正案,無論是否在表決是否獲得通過,都不是個人政見的表達,而是特區立法會作為一個憲制機構,行使基本法賦予代議機構的權力的行為,如果包括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執行憲法行為而進行審查的字眼,是不符合國家和特區憲法體制的規定。

正如陳弘毅教授指出:國家憲法本身不單是法律文件,也是政治文件,執行憲法是法律問題,也是政治取向問題,從法律和憲法體制的角度看,在國家或特區的憲制體制內對國家機構執行憲法提出質疑,就只必須由建制內具有違憲審查權的機構執行;從政治角度看,憲法的最終審查權,並非在建制內具有違憲審查權的機構,而是在於國家的公民,正如國家憲法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憲法第二條第一節)

筆者對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否決零七零八雙普選也感到十分不滿,但請恕筆者十分無奈地指出:如果我們因為自己對民主理想的堅持,衰減了我們對程序理性和憲法體制的思考和重視,這樣的心態,對於民主制度健康發展的負面影響,實不下於推遲實施全面普選的決定;在學習實踐民主制度的同時,我們亦必須學習不可以因為自己的政治理想而輕視對程序理性和憲法體制的執著。

何榮漢 200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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