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Back to homepage
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七十四條作出解釋的引申問題
寫於2004年4月28日 -- 未有向報章投稿, 作者保留版權
(向特區政府政制專責小組提交的意見)




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七十四條作出解釋的引申問題:

回首頁

 

就今天下午立法會討論財政預算案,有議員就「公共開支」及「政府運作」提出修訂案,個人認為是違反四月初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七十四條作出的解釋,故特此向立法會主席及律政司司長提出是項問題:

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對這項解釋有以下說明:

「對於在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式時,應當由誰提出修改法案,香港社會存在著不同的理解和認識。根據香港基本法確立的政治體制,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行政主導,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同時,香港基本法第七十四條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因此,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不得提出涉及政治體制的法律草案 [筆者註:該條文包括三類法案:「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據此,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案表決程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草案)》的說明??2004年4月2日)

筆者認為任何法律條文均必須按照條文詮釋的一致性來處理,基本法第七十四條條文是把三類法案並列作規定,所以從法律條文的一致性的角度來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政治體制」的解釋,亦應同時有效於另外兩項:「公共開支」及「政府運作」,所以議員就財政預算案中公共開支和政府運作 (例如政制事務局的運作和開支的減少) 提出修訂,是違反是次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文本。


何榮漢 2004年4月28日

回首頁



Personal Info Looking forward to receiving your responses 期待您的回應 個人資料